两张借条是否自愿所打?

  • 2022-6-15 19: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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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与郭y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点是2018年11月21日洪盛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给郭y打了两张105万和5万的借条是否自愿所打?一审洪湖法院认定为自愿所打,究竟是否自愿所打,请看肖某和洪盛公司的上诉状。目前,案件已经上诉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欢迎关注。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肖某,男,自然情况略。
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郭y,自然情况略。
    上诉人不服洪湖市人民法院(2021)鄂1083民初2213号违背事实的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洪湖市法院2213号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判决被上诉人返还肖某多支付钱款44.475万。
     案件受理费、本诉及反诉保全费、反诉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 一审判决没有查清事实,一审判决认定郭y向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出借资金,前前后后共247万,双方对借款金额无争议,这与事实不符。借款数额一共是221.7万,不是247万,郭y银行卡交易流水中的现金交易,没有证据证实郭y取现金以后交给了湖北洪盛建设公司或肖某。关于肖某还款的数额,肖某还款共计2757750元,目前有证据证明的是2661750元,一审判决没有认定有证据证明的是:2016年10月31日郭y带人强行开走肖某价值32万的广汽三菱车,肖艳诗证明的2015年2月11日肖某去郭y家还款10万,以及2016年6月18日给潘习武转账的2万。一审判决没有查清,2018年11月21日肖某给郭y打的一张105万、一张5万的借条是郭y带多人强迫肖某所打,不是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2018年11月20日上午,郭y为让肖某出具借条,带十多人堵着肖某,不让肖某出去办事,威胁肖某,员工邵继军向秦南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劝说郭y等十余人离开,告诉郭y等人不能采取威胁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劝阻半天,郭y他们就是不听,下午派出所把郭y等人和肖某带到派出所做笔录,做完笔录,警察说郭y等人非法限制肖某自由的时间比较短,够不上非法拘禁罪的程度,让到法院解决,随后把人都放了,离开派出所,郭y带人又将肖某带到茶楼,控制肖某不打借条不许离开,威胁肖某,直到凌晨一点仍然不许离开,强迫肖某打下二张借条,这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证人邵继军出庭当庭证实郭y带人把肖某控制在楼
上的茶楼上,不打借条不让离开,他在一楼的饭店里等着肖某,期间他上楼去,亲眼看见和听见郭y带的人不打条子不许肖某离开,饭店都关门了,郭y带的人还不让肖某离开。
2、 秦安县公安局秦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邵继军2018
年11月20日曾去报警,证明肖某与郭y等人发生争执。
3、 肖某与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当时肖某被
郭y等人控制不能离开,员工不让肖某打条子,告诉他等到明天早上又可以报警了。
4、 参与看守肖某的看守人员照片。
二、其他事实和证据也能证实2018年11月21日的两张借条是郭y强迫肖某所打,不是判决书认定的所谓结算。
1、郭y提供的补充证据10、利息计算表,利息是月息1分,而肖某所打105万的借条第一页是月息2.5分,二者相矛盾,借条第二页:如果在2019年5月30日不能一次性还清50万,本人愿意从2018年11月21计算利息,每月4万。50万每月利息高达4万,到5月21日就是24万,一年就是48万,基本等于年利率100%,这个正常的人如果没有受到胁迫能愿意吗?同样,55万的利息,从2019年5月30日起计算,每月4万,一年就是48万,年利率接近100%。
2、如果2018年11月21日的借条是洪湖法院认定的结算,为什么肖某要把105万和5万分开打两个借条?这违反常识。事实是郭y带人强迫向肖某要债105万和10万元的讨债费用(路费及花销等),才出现两张借条,肖某被逼无奈,拿不出10万,被迫按照郭y的要求打了5万的借条和第二天转账5万,合计10万索债费。郭y提交的补充证据10利息表是第一次开完庭后编造的,如果是结算,按照她的利息结算表,欠其本金合计1197599.42元,她不会让肖某给她打两张借条。
3、2018年年11月21日肖某给郭y打的5万借条,内容是:今借到郭y人民币伍万元整,此款如在12月5日不还,每天必须按500元的违约金计算。文字的内容是郭y口授的,一看也能知道,如果不是强迫,肖某自己怎么能写出自己每天必须按500元的违约金计算呢,而且每天500元的违约金折合成利息,一天高达1%,10天高达10%,一年365天,违约金高达365%,一个正常的人如果没有受到胁迫,能自愿写出这样的内容吗?
    两张借条如此高的利息和违约金,不还的后果是严重的,如果是自愿的,肖某为什么一直不还?
4、郭y提供的证据10欠款本金和利息清单是虚假的,不能证明是双方结算。
2021年12月16日第一次开庭时,郭y不承认2014年6月9日以后通过郭焕蒲的信用社卡还给她的359750元是还给她的借款,肖某无奈多次找郭焕蒲,并将郭焕蒲列为反诉第三人,郭y才承认,并提交了这份补充证据。既然郭y开庭时不承认,怎么可能在2018年11月21日计算过此还款和利息?没有这些款,怎么能计算出欠其本金合计1197599.42元?
5、 如果是结算后欠款105万,为什么不写经过结算欠郭y
105万?而是编造虚假的事实,书写2018年11月21日向出借人郭y借到人民币105万,借款人由出借人郭y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人,借款人已实际收到上述借款。如果是郭y来借钱给肖某的,肖某怎么能让人报警?
 6、如果2018年11月20日郭y没有带人威胁及非法限制肖某人身自由,那么员工邵继军为何会报警?肖某在2018年11月20日深夜被带到茶楼不许离开,期间与员工李某的微信聊天内容,李某让肖某千万不要打条子,坚持到第二天,等明天早晨又可以报警了,清楚地证实了肖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并印证11月20日报警后警察说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短的情况,所以李某才说等到明天早晨又可以报警了,又可以报警了,说明当时肖某被强行限制不能离开的情况,证实了两张借条不是肖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7、李文静为什么在第二天,也就是2018年11月22日给郭y转账5万元?如果是真实的结算,欠款105万和5万,已经规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及违约责任,肖某为什么要让李文静转款5万元?真实的情况就是郭y等人强迫向肖某要债105万和10万元的讨债费用,对于郭y这些推不掉的违法事实,一审洪湖法院判决竟然视而不见,错误根据所谓借条判决肖某和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已经还清的借款。
8、郭y提供的视频是剪接的极小部分,不能证明整个情况,不能证明没有强迫。如果是正常的,为什么要录视频?
三、一审判决没有查清郭y是职业放贷人,其为了规避法律禁止的规定,通过高珍、曾艳芳、罗会标、郭彩梅的名义出借资金,不约定利息,实则是高利放贷,借贷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略)
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起诉被告的程序亦违法。
……(略)
       此致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肖某
             上诉人: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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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晓光律师
北京金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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