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判决终于被撤销,迎来再审。
四川成都孙洪诉万寿桥村委会拆迁安置纠纷一案,武侯区法院和成都中院一审二审先后枉法判孙洪败诉,业经不余遗力的申诉,四川高院终于撤销成都中院判决,指令成都中院对案件再审,请看金晓光律师代书的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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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再 审 申 请 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洪,男,汉族,1970年8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万寿桥村3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万寿桥村村委会,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万寿桥村,法定代表人胡金成,村委会主任。
因成都市中级法院(2010)成少民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系错误裁判和枉法裁判,申请人不服,现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2010)成少民终字第231号民事枉法判决,依法再审。
2、判令被申请人履行《房屋搬迁安置协议书》,按照协议书所确认的126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向申请人交付房屋;
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和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本案应当再审。
一、被申请人给申请再审人孙洪和女儿孙靖琪按照一户三口人126平米面积安置是被申请人当时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
1、孙洪与何朝香于2003年离婚。
2、在孙洪为户主的户口簿上,已注明孙洪离婚,户口簿上没有何朝香的名字。
3、2006年5月21日,被申请人与何朝香签订了单独的安置协议,对何朝香已先进行了安置。
4、10天后,即2006年5月31日,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孙洪签订安置协议,约定给孙洪按一户三口126平方米正房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5、2007年9月28日被申请人出具“万寿桥村就三组孙洪拆迁安置房屋情况说明”,称“孙洪:万寿桥村三组村民,属清水河公园建设拆迁安置户,2007年5月31日签订房屋安置协议,按照户口簿人员3人安置,这证明了搬迁协议是按照孙洪户口本给予了孙洪三口人的安置面积。
当时孙洪被拆迁的房屋地理位置优越,正房面积达160平方米,还有200多平方米的副房,孙洪已经离婚多年,户口本已经表明离婚,没有何朝香的名字,被申请人以支援建设为由多次动员孙洪搬迁,孙洪提出要求给其按照三口人的面积安置,被申请人最后同意给孙洪按一户三口人的面积安置,但在与孙洪签署搬迁安置协议时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要求写三个人名字,因为给孙洪父亲另行安置,所以没有写孙洪父亲的名字,被申请人在明知孙洪与何朝香已经离婚,且在已经对何朝香进行分户安置的情况下,不顾孙洪的反对,把何朝香的名字写进了孙洪的安置协议里,因被申请人告知126平米就是给孙洪和女儿的,不包括何朝香,加上孙洪法律意识淡薄,孙洪没再坚持去掉何朝香的名字,整个协议上面的内容全部是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所写。
被申请人在2006年5月21日与何朝香签订了安置协议,这说明被申请人对孙洪与何朝香离婚一事是知道的,况且被申请人作为拆迁人,在与安置户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不可能不审查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及与拆迁有关的财产情况,孙洪户口簿上已显示孙洪离婚,被申请人2007年9月28日出具的“万寿桥村就三组孙洪拆迁安置房屋情况说明”证实与孙洪“2007年5月31日签订了安置协议,按照户口薄人员3人安置”,这也印证了被申请人与孙洪签订安置协议时,审查过申请人孙洪家的户口薄,知道孙洪离婚的事实。
被申请人一审辩称孙洪的入住协议已取代了安置协议,也说明了当时给孙洪是按照126平米安置的。
成都市中级法院不顾被申请人已经明知孙洪与何朝香离婚的事实,不顾已先期给何朝香分户安置的事实,不顾对孙洪是按户口本人头数给予3人面积安置的事实,强词夺理说搬迁安置协议里126平米面积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这真是荒唐至极,令人所不齿,判决使本来威信不高的法院再次失去威信。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这也说明给孙洪和女儿按照3人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三、《村民入住协议》和孙洪入住不是孙洪真实意思表示。
枉法判决书说孙洪在入住协议上签字认可的事实以及孙洪已经实际入住安置房的事实表明,孙洪应当知道被申请人对孙洪和孙靖琪是按照84平米的面积进行安置,这简直是胡说。
一年的过渡期限至2007年5月届满,其他人早已安置房屋,被申请人停止给申请人孙洪发放过渡费(见入住协议第三项),申请人自己掏钱在外住房长达5个月,无奈才入住。不给过渡费,谁人能撑得住?换成你判官,你得的钱再多,你长期在外住能撑得住吗?不签字就没有安身活命之地,能不签字吗?
综上,一审、二审判决实属错误和枉法,不纠正难以正国法,不纠正,被拆迁者的权利难以伸张。
此致
成都市中级法院
再审申请人 孙洪
2011年6月30日
代书: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金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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