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辩护词要点(休庭后整理)
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的焦点是:
一、 明和公司与某恵力通公司不存在相互承接关系
1、 一个是国有公司,一个是私营公司,一个是特种行业,一个
是一般企业,性质不同,公司章程不同,管理也不相同;人员变
动存在相同部分,并不能说明二公司具有相互承接关系,明和公
司的人员是自愿组合,不是恵力通行政安排;财务上也不存在交
接关系,国家出资的国有企业怎么能和私营企业存在财务上的交
接关系?经营范围存在相同或重叠,不能说明二个公司具有相互
承接关系,做外贸服装有市场,谁都可以做。
2、 检察院的不予批准逮捕书已经明确指出,某恵力通公司没有注销,两个公
司不存在承接关系,两个单位如果对商业秘密共享,那就不叫不为公众所知
悉,不是什么商业秘密。
二、 明和公司没有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规定。
1、 2009年6月25日明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没有郁某等人的
签名,不能证明会议纪要及其内容的真实性,明和公司向法院提交的
该会议纪要内容是6月25日开办公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明约定保
密条款及2009年明字001号文等,但第8卷中的劳动合同备案情况表操
作时间是2009年6月19日,说明劳动合同在2009年6月19日前就已经签
订,说明郁某的劳动合同中第4项详见2009明字001号文等内容当时签
合同时是没有的,是明和公司后来单方面加上的。
2、 姚某6月25日的工作笔记并没有所谓会议纪要特别强调的约定遵
守保密条款和2009年明字001号文及报价资料是公司的核心机密等内
容,也没有任何保密要求的内容。
3、 明和公司没有开过任何会议讲过保密要求,没有讲过所谓的
2009年明字001号文,秦琳的证言就证明了这点。
4、徐翠某2011年2月24日询问笔录第2页,从徐翠某的谈话可看出,
她说的保密制度是指某恵力通公司的。她没有提明和公司有2009年
明字001号文,没有提明和公司开过会讲过保密要求。
5、 比较王颖军、仲剑等人离开惠力通公司承诺书的内容和杨飞云
离开明和公司承诺书的内容,可以看出,王颖军、仲剑等的承诺书证
明某惠力通公司属于特种行业,某恵力通有保密规定,他们是根据保
密规定书写的承诺书,而杨飞云、甘璐等的承诺书则证明明和公司没
有商
业秘密保护规定,杨飞云、甘璐等离开明和公司自愿做出承诺,不是
基于明和公司有规定,而是基于离职时双方的协商,且杨云飞等人承
诺书是在郁词离职后因与意大利APPLAUS公司发生业务往来而与明和
公司产生纠纷期间。
6、 一审期间,法院问是否申请鉴定,辩护人回答应该由公诉人提
出,因为公诉人对保密制度具有举证的义务,公诉人当庭没有同意鉴
定。二审期间,公诉人在法庭上不同意鉴定,他没有讲是公诉人不同
意还是明和公司不同意?如果2009年明字001号文是真实的,如果郁
某的劳动合同内容不是后来单方添上去的,为什么不堂堂正正地支持
鉴定?你是国家的检察机关,对于用来指控的证据必须证明其是真实
的,是明示的,否则怎么服人?
辩护人坚持要求鉴定,详见鉴定申请,以揭露明和公司虚假证据。
7、 员工行为的规范,尤其是追究法律责任,不是依据道德,不是
依据什么高级管理人员,而是公司明示的规章制度要求,这也正是刑
法规定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
总结:事实上明和公司没有保密制度和要求,其和某恵力通也不是
什么承接关系,正因为如此,公诉人才一会儿说有保密制度,有所谓
的2009年明字001号文和劳动合同,公诉人知道这里存在虚假,无法
证明其观点,才又费劲说明和公司与某恵力通公司是相互承接关系。
三、3家加工企业,有关的货源、加工渠道等不是本案的商业秘密。
一审判决书说3家企业是和明和公司较为固定长期合作的企业,明和
是2009年7月1日后才开始经营业务,郁某离职时是2011年2月,一年
多的时间怎么成了长期和固定的合作?对于明和公司和郁某使用的加
工生产企业相同,说明涉及商业秘密, 事实是这些加工生产企业在
APLAUSI公司与某惠力通公司合作期间就在加工生产,某惠力通公司没
有对意大利客人保密, 客人一直安排技术人员在工厂监督管理成产
品质,认可并要求在这些工厂加工生产, 之后对明和公司、弘业公
司发生业务时, 也要求在这些工厂生产, 甚至在郁某被关押期间直
接与工厂发生业务往来。是APLAUSI公司要求在这些加工厂生产,
APLAUSI公司给郁词的一些技术单上就有这样的要求。一审判决实属错误。
另外,本案中出现两个单位实体,如果前面提到的是商业秘密,
因为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现在两个单位知悉和使用,这
样其就依法不构成商业秘密,这是本案无论怎样,都无法逾越的
法律问题。
四、 本案实际上是个竞业禁止问题,是个民事问题,这从庭审期间
公诉人发表的辩论意见就可看出(见庭审笔录)。
综上,希望法院依法宣判郁某不构成犯罪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郁某辩护人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金晓光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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