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不构成受贿罪
辩护词(休庭后整理)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和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王某的辩护人,依法参与诉讼,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本案的焦点是王某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分配两个环节上是否为当事人谋利。
1、 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是列入国家淘汰计划中的,是列入了省长和市长签订的责任书及贵州省的淘汰文件中,淘汰是强制的。
2、 申报的程序是区县经信局按照规定组织申报和审查,报六盘水市经信委,六盘水市经信委对各区县经信局上报来关于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材料进行审查和汇总,然后上报到省里。
3、 省经信委再审查汇总上报到国家工信部和财政部。国家工信部、财政部和能源部门根据报送材料上的各淘汰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吨数,淘汰企业的规模、需安置的职工人数等确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预算(补充证据25),下达到省里,省里再下达给市里,市里再转发到区县。
4、 王某所在的经信委的职责是按程序审查汇总上报,上报申请奖励资金的淘汰企业名单、淘汰的落后产能吨数、企业规模、安置职工人数等都是区县经信局审查上报来的。王某的经信委是审查汇总上报,公诉人举证的侦查卷第贰卷的六盘水市经信委关于申报六盘水市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的报告,是对区县报上来的报告的审查和汇总,公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六盘水市经信委改变了区县申报的淘汰落后产能的参数等指标,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在申报上关照当事人企业。对于奖励资金,王某所在的六盘水市经信委无权决定,由国家财政部、工信部、能源部决定,并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下达给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转发给区县经信局,最后由区县政府落实。侦查卷第贰卷中六盘水市关于下达我市2008年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等,是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下达的国家的预算,公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六盘水市经信委改变了国家的预算方案和省里下达的奖励资金方案。
二、 关于六盘水市经信委对企业的服务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贵州省《关于组织申报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明确要求市、区县经信委要积极为符合申报条件的淘汰企业申报奖励资金。
六盘水市经信委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具有积极申报和服务的功能和职责,通过他们的服务,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和对淘汰企业的关怀,也是落实国家强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的一个重要一环。
不能把王某按照国家政策对当事人的热情咨询、指导和帮助看成是为他们谋利,这些人都是事后得到国家奖励资金了,出于对王某所给予热情咨询、关心和服务感激送钱给王某的。
三、 当事人给王某送钱感谢并不能证明王某为他们谋利。
1、 国家对于强制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是从2007年开始的,以前没有奖励政策。
2、 被淘汰的企业当事人不了解国家的奖励政策,他们先到区县经济局打听,后到市经信委咨询,有的还托朋友熟人打听咨询(见当事人的证言),以及请王某吃饭了解政策顺便言语上拜托关照,这都是生活中再正常不过的事,王某顺水推舟,说些尽量帮忙的话,这也是再普通不过的事情,正像王某在法庭上说的,那是场面话,应酬话。他们得到王某的热心咨询,最后奖励资金下来了,他们便推理认为王某给帮忙了,出于感谢送钱。他们得到奖励资金是国家政策的结果,不是王某帮忙的结果,不能认定王某为他们谋利。在给钱中,有些则是介绍给王咨询的人向当事人要钱,说王帮忙了,如司法局长某某向李昌志要钱感谢。
3、 除了不了解、片面了解国家的政策外,他们对于经信委主管企业工作的官员对于企业有服务的职责也不了解,认为咨询服务了,麻烦人家了,这也导致了他们得到国家奖励资金后送钱感谢的想法。如第一笔指控六枝希望焦化厂的当事人吴淑艳证言。
4、 送钱的原因还在于中国的传统文化和百姓由于几千年封建统治所造成的奴性,认为要和官员搞好关系。
四、 关于王某的口供和证人证言
1、王某在纪委的亲笔供述,都是按照纪委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写的,王写了一遍不行,二遍不行,三遍、四遍,在检察机关又要求必须和纪委的供述一致,王为了有个好的态度,能早日出去,违心书写和供述,这部分内容不能作为王为他人谋利的证据,而且,本案中存在大量的复制粘贴。
2、行贿人的证言,存在诱导成分和复制粘贴情况,有的证言是在宾馆里搞的,如王发兵证言,取证地点违法,违反刑诉法和《检察院办案规则》,证据来源不合法。
公诉人说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能相互印证,请问印证了什么?能印证王某为当事人谋利吗?不能。举几个证言例子:
我们看看起诉书中第一笔指控中当事人吴淑艳的证言:
……到2009年我的焦化厂在拆除第一组炉子时,我又打电话给王向他咨询相关政策规定及赔偿的进展情况,他也很热情的告诉我他知道的一些情况,2009年底我就赔得了第一组炉子的补助款,为了感谢王主任对我厂的关照,在2010年春节前,我就打电话给王准备给他拜个年,……红包两万元递给他……
问:你为什么要送钱给王?
答:因为王是管我们中小企业的领导,在我们厂申请拆除炉子的过程中也经常麻烦人家,他对我是比较热心比较……
问:王帮了你那些忙?
答:我经常打电话问他拆除落后产能补助款的情况,他告诉我已到什么阶段了,什么时候批的下来,能够得到多少补助等这些事情。
在第二次的询问笔录中
……
问:你为什么要送钱给王某?
答:因为王是市经贸委的领导,分管淘汰落后产能的补助资金方面,在我们厂申报拆除炉子的过程中也经常麻烦人家,他是对我比较热心比较关心的,在资金分配上也比较关照,我也得到了补助款,为了表示感谢。
问:王帮了你哪些忙?
答:我经常打电话问他拆除落后产能补助款的情况,他告诉我已到什么阶段了,什么时候批的下来,能够得到多少补助,并且在资金分配上也很关照。
必须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使证人能客观地陈述案情,防止威胁和诱供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对吴淑艳的询问是在军分区办案点205房,违反法律规定,属不合法证据,证据来源不合法,且不能排除威胁和诱供的可能。
从吴淑艳的询问笔录中可看出,王某是给她咨询解答,服务比较热情,她给他送钱就是基于这些以及他是领导。
当事人吴淑艳的证言不能证明王某为他谋利。另外,辩护人提交的证据12,证明王某没有给吴淑艳的六枝希望焦化厂谋利,吴淑艳第二次证言关于王某在分配资金上的关照不属实。
再看起诉书第二笔指控中的当事人证言:
杨刚证言说:临走时,我将2万元……递给王某,王拿在手里还说了句:“你们向总太小气了”,而向阳说“临走时,我将装有5万元的档案袋放在他办工作(注:笔录里错字)上,对他说,这是一点心意,王推脱不要,但我还是放在办工作上……”向阳的证言证明杨刚说话不实。
杨刚证言(第4页):
问:对于落后淘汰奖励资金,国家是不是企业报了就一定给?
答:应该不是这样,要经信委根据政策审定。
问:对于落后淘汰奖励资金,国家是不是企业报了多少就给多少?
答:不是这样,给多少,是经信委按照政策,根据我们申报的情况来确定。
问:为什么你要送钱给王某呢?
答:因为王是市经济信息委员会的副主任,是行业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我们公司在申报落后淘汰奖励资金过程中,因为我认识他,所以从开始我就找他帮忙的。在他的关照下,最后我们顺利得到奖励资金。
向阳证言(第四页):
问:落后淘汰产能奖励资金,国家是不是企业报了就一定给?
答:我们当时看了相关文件,不是这样,给不给应该是行业主管部门,也就是经信委根据政策审定。
问:落后淘汰奖励资金,国家是不是企业报了多少就给多少?
答:我们当时看了相关文件,不是这样,给多少,也应该是行业主管部门,也就是经信委按照政策,根据我们申报的情况来确定。
问:为什么你要送钱给王呢?
答:因为王是市经济信息委员会的副主任,是落后淘汰产能奖励资金的主管领导,我们公司在申报落后淘汰奖励资金过程中,从开始就是通过杨刚找他帮忙的。在他的关照下,最后我们顺利得到奖励资金130万。
从以上向阳和杨刚的证言可看出,他们对政策并不真正的了解,给不给和给多少是国家财政部、工信部确定,不是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所以他们认为王某是行业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得到了王某的关照是他们自己的一种推测,这种推测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另外,杨刚和向阳的询问笔录中是在八一宾馆制作,违反刑诉法规定,地点取证不合
法,不能排除威胁和诱导的可能,且笔录中存在复制粘贴情况,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看看起诉书第三笔郑鸿的询问笔录:
虽然郑鸿说他和王是上下级关系,指导他分管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他向王
提到多倾斜点奖励资金给头塘焦化厂,但他并没有说王关照了头塘焦化厂,程政祥在笔录中说奖励资金是否调高不清楚(程政祥询问笔录第5页第11行)。所以不能证明王为六枝特区新窑头塘焦化厂谋利,另外,王在法庭上说这笔2万元没印象,当时是为了认罪态度好交代的。
再有,对郑鸿和程政祥的询问均是在六枝宾馆进行,询问地点违法,证据来源制作不合法。
关于起诉书第4笔指控,因指控的“在将来其企业申报和分配淘汰落后奖励资金上得
到王的关照”,因将来的关照还没发生,公诉人也没其他证据证明王为陈元坤谋利,所以指控不成立。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5笔指控,王发兵的证言:
“为能得到该扶持资金,需要到……申报,经六盘水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审定后,报到
省里面,2011年前,我的六枝雾峰纯天然食品厂争取到省经信委安排的……75万,得到六盘水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主管领导王某的关照,为了表示感谢……,1万元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作(注:笔录中错字)上”,王发兵没有说怎样请王某关照,以及王某是怎样给他关照的,他的认为是一种推断,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另外,询问是在八一宾馆102室,取证地点违法。
关于起诉书第6笔指控,王敏的证言
王敏没有讲王某告诉他给他帮忙没有,资金下来了,就认为是王某协调帮忙了,
是推断,因而不能证明王某为其谋利。
关于第7笔指控,李昌志证言:
李昌志说:……杨超说,按照省里文件精神,这个厂是20万吨的,能得到400万奖励资金,但具体能得多少要等市里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处理文件出台后才能确定。
王某没说要等市里文件出台的话,是杨超说的。
李昌志说……王某说,你和方局长是同学,我们能照顾你的会照顾,等杨科长审定完制定好分配奖励资金的方案,到时候我签字就作数了。
李昌志证言不实,杨超无权审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王某没说过这话,能照顾你的会照顾是场面客套话,应酬话。
以上表明李昌志证言不能证明王成俊为其谋利。
另外,奖励资金下来了,问他要钱以及说王某帮了忙都是某某局长说的,他说王帮了忙好向李昌字志要钱,这些都不能证明王为他谋利。对李昌志的询问是在八一宾馆105室,取证地点证据来源违法。
关于第8笔指控,李中宁的证言:同样,李中宁证言证明他们不了解国家政策,他认为得到王某的关照是推测。
……
再看起诉书中第13笔指控中陈祥宝的证言:
陈祥宝说,……当时我公司处于良性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我们股东不甘心就此关闭本企
业,所以我和……直接到六盘水市经信委查询了落后产能淘汰相关事宜,经过几番接触,知道国家关于淘汰政策的重要性……通过几次于(注:错字)王某接触后,我个人对于王产生了一定的友谊,特别是夜郎焦化厂项目技改方面帮我们在办理手续方面少走弯路,节省不少的时间,也节省了不少经费,为了报答王某,我……送2万元……,我直接给王某作为酬谢。
从陈祥宝的证言里,我们看到王某就是热情咨询,服务于中小企业,热情帮助他们
少走弯路,不存在起诉书指控的在夜郎焦化厂申报和分配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上予以关照的事实,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罪是不能成立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证人证言不能证明王某为当事人谋利。
五、 专门说说起诉书指控的第12笔。
侦查卷第贰卷96页至97页的会议纪要,应结合辩护人提交的证据20来看这个会议纪要,200万奖励资金在2008年就已经下达,王某严格按照规定没有发放,2009年经国家财政部核查,该企业淘汰工作已完成,才有了这个会议纪要,王某对工作认真负责,不存在为其谋利。
侦查卷第贰卷103页至104页的同意延期的函,因为规划和土地局的手续未完善,六盘水市经信委同意项目备案有效期延期一年,以便办理相关手续,这是正常的工作,不存在为当事人谋利的行为。
侦查卷第贰卷第99页至105页关于取消差别电价的请示,这是六盘水市经信委审查并向省经信委转报六盘水市钟山区经信局文件钟经信报【2012】04号“关于取消六盘水市钟山区通源铁业有限公司差别电价的报告”,这是正常的公务行为,不能说是为当事人谋利。另外,这个事实是起诉书指控之外的。(辩护人提交补充证据26)。
侦查卷第贰卷106页之后的生铁企业认定的请示和报告,是六盘水市经信委根据省经信委《关于贯彻<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按照规定和程序上报的,是正常的公务行为,不能说是为当事人谋利,而且技改已在之前完成。公诉人没有证据证明王某在技改方面关照了该企业。
在钟山区经信局的陪同下,严子松来市经信委咨询,希望得到帮助,这是正常的企业盼望行业部门指导帮助的行为,王某组织人员讲解政策,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指导建议等,是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是应当肯定的,不是为其谋利。企业按政策得到了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以及转产立项,是国家政策的结果,企业拿出钱来感谢,王某不该收,但王某收了并不能否定之前是对企业指导和服务的性质,法庭应区别刑法受贿罪中谋利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服务的性质。
综上,王某在为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服务的过程中,收受当事人的感谢费,实属不该,违反了党纪政纪,但依法不构成受贿罪,应按党纪政纪对其严肃处理,我们希望法庭坚持法律原则,不能矫枉过正,应区别法律和党纪、政纪的适用原则,依法宣告王某不构成受贿犯罪。
以上意见请予考虑。
辩护人 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金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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