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孙海瑜被判集资诈骗罪
冤!孙海瑜被判集资诈骗罪
48岁的女强人孙海瑜出生于悲壮凝重的历史名城---南京市,孙海瑜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下海经商搞个体经营,靠着一股拼搏劲,她逐渐有了些积蓄。2004年4月,孙海瑜在风景秀丽的地处革命老区的江苏省高淳县的开发区,注册资金100万成立了南京润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公司主要生产加工灵芝系列产品和开发灵芝保健品。2006年初,公司改制为南京润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润在公司),注册资金3000多万。作为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企业,润在公司曾令高淳县政府和定阜镇镇政府(后改为桠溪镇政府)的领导们引以自豪,江苏省省委黄莉新、南京市市长罗志军(现任江苏省省委书记)曾亲临公司视察。然而,2008年7月31日7辆警车驶进了润在公司,公司高管被控制。次日,董事长孙海瑜被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后被逮捕,2010年12月31日,在一个寒冷的冬天里,南京市中级法院以 集资诈骗罪判处孙海瑜死刑,南京的各大媒体和网络对此纷纷进行了高调报道,孙海瑜顿时处在生死关头。仿佛一瞬间,曾经满面春风接受领导视察的女民营企业家,一颗冉冉升起的耀眼夺目的企业家明星陨落。
南京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认定,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孙海瑜、胡臻共谋用设立公司的形式,以联合种植灵芝为名,采用给投资人高额利息的方法向社会非法集资。自2004年4月至2008年7月间,孙海瑜、胡臻以润在公司的名义采用欺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累计人民币401682.65万元,分别用于归还投资人本金、利息、代理商提成费、维持公司运营及个人挥霍,用于归还投资人本金累计272259.24万元;用于支付高额利息累计65594.26万;用于支付代理商提成费累计37598.81万元;用于润在公司购买土地、设备及修建厂房等资产及其他费用支出共计8153万余元;用于孙海瑜、胡臻个人购房、买车共计837万余元,另有17240万元无法说清去向最终造成14822名投资人共计人民币65007.07万元无法偿还。
法庭上孙海瑜认为本案是单位犯罪,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集资诈骗数额的证据不足且与实际收到的集资款不符,孙海瑜没有诈骗的故意和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孙海瑜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孙海瑜向社会集资办理审批手续了吗?南京市中级法院判决书查明孙海瑜集资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应是什么部门呢?判决书没有说。
让我们通过判决书没有提到的几个侧面考察一下孙海瑜及其润在公司所走过之路。
2004年4月孙海瑜成立润在公司后,因为缺乏资金,但又无法从银行得到贷款,孙海瑜、胡臻等商量以给付高额利息和代理商提成为代价向社会集资,自此,孙海瑜、胡臻走上了向社会集资这条充斥风险和辛酸的经营之路。
高淳县人民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大力招商引资,并把招商引资作为党和政府的龙头工作,提出不断创新招商方式,高淳县定阜镇人民政府将润在公司确定为招商引资企业,给予一些优惠政策,2005年1月润在公司与开发区正式签订投资协议。短短几年,公司取得了看似骄人的成绩,公司建成数千平方米的灵芝半成品生产厂房,购置土地约90亩和一批生产设备,公司新区及崭新的办公大楼也在2007年7月落成,江苏省委领导、南京市政府的领导曾亲临视察润在公司,我们从领导视察的照片可以感受到孙海瑜和润在公司曾取得的骄人成绩和自豪,感受到孙海瑜在众人眼里的风光和夺目。但在巨大的光环下,孙海瑜及其公司还有另一面不为大众所知的难以启齿的坎坷经历。
原来,润在公司自成立后,因缺少资金向社会集资,孙海瑜和胡臻曾相继被外地公安机关抓捕。
2005年3月份,因润在公司涉嫌在石家庄非法集资,孙海瑜被河北石家庄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拘留,2005年7月被取保候审;2005年7月27日,胡臻也被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公安局抓获,8月交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保证金后被没收;2007年7月胡臻再次被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拘留,交纳巨额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
2007年7月8日润在公司举行新区落成典礼,会场典礼的上空悬挂的横幅写着“中小企业成长促进工程(试点)启动仪式暨南京润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区落成典礼”大字,然而又有多少人仔细想过中小企业成长做大的艰难。
2007年7月,润在公司遭山东省聊城公安机关查处,资金链开始出现断裂,归还投资者本金出现困难。
2008年8月1日孙海瑜被南京市公安局拘留,后被逮捕,南京润在公司也因此停业,偌大的招商引资企业轰然坍塌,留下的是空荡荡的厂房、灵芝加工车间和灵芝生产基地以及库房里的半成品,除此之外,留给人们的还有对一些问题的苦涩思索。
那么,孙海瑜构成集资诈骗罪吗?
南京市中级法院判决书认定孙海瑜、胡臻非法集资累计401682.65万元,造成14822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65007.07万元,孙海瑜、胡臻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虚构集资用途,隐瞒资金去向等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且骗取资金后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明显不成比例,靠用后期投资款归还前期投资人的本息,客观上不具有归还能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孙海瑜不服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大概是,自己及南京润在公司将集资所得的款额,除用于返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外,大部分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包括购买、租赁土地用于建立灵芝生产基地、修建厂房、购买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委托加工及开发灵芝等系列保健品等。南京市中级法院判决书认定集资数额累计人民币401682.65万元(暂不考虑其数额与实际是否相符的问题),判决书认定的其中用于归还投资人本金为272259.24万元,用于支付高额利息为65594.26万元,用于南京润在公司购买土地、设备及修建厂房等资产及其它费用支出共计为8153万余元,上述三项费用为生产经营性费用,约占集资总额的86%,判决书认定的用于支付代理商提成费累计37598.81万元,用于上诉人孙海瑜、胡臻个人购房、买车共计837万余元(其中胡臻个人购房170万元),而用于购房买车的费用约占集资总额的0.2%。
根据最高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三条规定:“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不能归还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不应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86% :0.2%的比的关系可直观看出孙海瑜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其次,润在公司收购了上万吨的木材和菌种用于种植灵芝,并投入大量资金分别在南京高淳县、桠西、河北承德及安徽金寨建有灵芝生产基地。公司没有采取虚构集资用途,没有编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公安机关查封的南京润在公司仓库中大量的存货已经证明,公司融资的用途是准备继续开发和销售灵芝产品。
南京中级法院认定的集资数额40个亿与实际不符,由于投资以三个月为一周期,集资数额存在重复计算。
提到孙海瑜和润在公司,不乏一片唏嘘叹息声,甚至有审理相关案件的法官也感叹孙海瑜离成功就差一步之遥,因为据说润在公司2008年6月已着手进行了上市路演。正是:成功与失败,天堂与地狱有时只有咫尺之遥。
笔者注意到,有几个事实南京市中级法院没有查明,一是民营的中小企业在银行贷款确实存在困难;二是孙海瑜除向社会变相集资外,还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进行合法融资;三是2008年1月,南京润在公司向未归还资金的投资者发出债转股通知,主要内容是鉴于国家政策导向及公司目前资金瓶颈的情况,从2007年3月30日至2007年6月20日投入公司的本金按50%转入公司股权,另外50%未转成股权部分的作为债权,由公司逐月返还。
笔者认为孙海瑜、胡臻个人买车购房支出仅占集资金额的0.2%,其他的都用于归还投资者本金、高额利息、代理商提成及购置土地、建设厂房、委托加工灵芝产品等方面,这些集资的资金总不能说孙海瑜据为己有吧,没归还的资金,南京润在公司也明确通知一半转为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一半继续逐月归还,并且南京润在公司已归还投资者本金和高额利息累计337853.5万元,所以纵观本案,孙海瑜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法院判决其犯有集资诈骗罪是站不住脚的。
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本案用了7个多月的时间,直到2010年12月31日才进行宣判,据说法院内部对孙海瑜定性是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分歧和争论,判决有些难以作出。当然有分歧和争论都很正常,真理就是在分歧和争论中形成。
法院为什么会判孙海瑜集资诈骗罪而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除了法律原因外,会是有人担心的如果判决孙海瑜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关部门则难辞其咎吗?因为南京润在公司四年来向社会集资,当地有关部门不可能不知道。
孙海瑜已上诉至江苏省高级法院,相信江苏高院会查清事实,依法公正判决的,人们也拭目以待,我们热切地渴望法院能客观公正地判决,也盼望新闻媒体能客观全面地报道事实,这是一切正直善良的人们发自心底的呼唤。同时在这里,我们也提醒一些企业家,不管你多么渴望把企业做大做强,千万别向社会非法集资或变相集资,别抱侥幸心理,一些地方领导急于发展地方经济或取得政绩提出的“绕着走”“打擦边球”的冒险思路不可取。要依法经营,否则,一旦出事,半生的创业心血将付之东流,再搭上冰冷的铁窗生涯和亲人的痛苦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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