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汤毓龙等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一案
1、2005年3月25日《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草案)出台,以下简称《草案》,这引起贵阳市2000多出租车经营者的强烈不满。《草案》规定出租车经营权到期无偿收回,收回后采取拍卖或招标方式出让。他们认为该《草案》与国务院办公厅[2004]81号文件精神相悖,《草案》没有规定优先权,等于是端他们饭碗。
2、之后,出租车经营者们自发地聚集上访,他们上访了省建设厅,贵阳市客管局等。
3、5月23日,出租车经营者再次集体上访省人大。
4、5月23日中午时分,贵州省领导及贵阳市委领导召集出租车经营者至贵阳市个协开会,听取经营者意见。
5、5月23日当天,2300多辆出租车经营者及车主选出汤毓龙、郭政、何成忠、金延忠等十余名代表。
6、2005年7月4日,经营者在军区礼堂召开大会。散会后,游行上访,造成部分路段被堵。
7、7月5日,有关部门召集代表们到老市委会议室开会商谈。
8、7月15日,有关部门再次召集部分代表及经营者开会,对经营者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答复。
9、7月15日晚,汤毓龙等代表被传讯,后被刑事拘留。
10、7月17日,200多名出租车经营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联名请求释放汤毓龙等代表,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过激行为。
11、7月25日,汤毓龙等部分代表被批准逮捕。
12、7月30日,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在听取了各方意见后,对《草案》进行了部分修改,通过《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并规定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13、2005年8月22日,嫌疑人家属聘请北京律师。
14、 2005年9月18日,金晓光律师就本案致信贵阳市政法委秦书记和蔡书记及贵阳市政府.
15、 2005年9月30日 ,汤毓龙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移送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16 、2005年10月14日,律师再次致信贵阳市政法委秦书记和蔡书记。
17 、200510月31日,被告人家属致信贵州省委省政法委
18、 2005年11月1日,律师致信贵州省政法委领导。
19、 2005年11月8日,南明区检察院向南明区法院提起公诉。
20 2005年12月6日,金律师致信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恳请关注过问本案。
21、 2005年12月22日23日28日30日和31日,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为期五天的开庭审理,庭审激烈,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
22、2006年1月20日,汤毓龙等被释放。
二 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起诉书摘要:
从2005年3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出台了《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草案),贵阳市部分个体出租车经营户认为其中关于经营权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其既得利益,被告人汤毓龙等被推选的“贵阳市出租车经营户代表”遂多次到政府部门上访,并成立了所谓“维权办公室”组织策划“维权活动”。由于对上访的结果不满,被告人为了给贵阳市政府施压,对部分个体出租车经营户提出的出租车上街罢运游行的方案多次组织开会商议,并分工由被告人何成忠、郭政等人负责该项计划的具体实施。
在被告人何成忠、郭政的安排下,一部分出租车经营户积极分子用“维护经费”购置大功率扩音器、双面胶,制作堵路路线图、通讯录、宣传资料、标语、传单,租用集会场地等,并电话通知个体出租车经营户于七月四日早上到贵阳省军区礼堂集会。2005年7月4日上午9时许,由被告人汤毓龙等人主持,近千名个体出租车经营户参加的以“宣传落实国务院2004年81号文件精神,考察学习外省经验汇报会”为名的大会在省军区礼堂召开。会后,被告人郭政等人持大功率扩音器召集出租车经营户将车开到本市侨宜酒店附近集结。当日上午11时许,一部分出租车上街罢运,并发生阻碍公安人员依法疏导交通,抗拒公安宣传车、排障车执行公务的情况,导致本市大十字、喷水池片区的主要干道交通堵塞长达三小时,相邻路段也出现严重车辆缓行,严重破坏了我市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影响了本市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以被告人为首要分子的本市部分个体出租车经营户经策划、组织、指挥,聚集部分个体出租车故意违反公共行为准则,扰乱交通秩序,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使本市重要交通干道的交通秩序混乱,造成交通阻塞,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三 律师辩护词词摘要:
[一]、本案的起因
1、贵阳市出租汽车经营户为经营出租汽车背负沉重债务,没有既得利益,只有既得债务。
2、七年的经营年限,使得经营者无法收回投资,更谈不上获利。
因经营权使用费太贵,经营者贷款负债经营,在七年的经营权使用年限里是亏损经营,从获得经营权的那天起,便背上了沉重债务,见贵阳德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3、《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草案)忽视了贵州省最大的城市贵阳市出租汽车经营者靠经营出租汽车来偿还巨额贷款的客观实际情况及获取投资回报的愿望。
草案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采取特许方式,采取拍卖或招标方式出让,经营权出让期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
贵阳市出租汽车始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是行政审批,至90年代,出租汽车经营权开始采取拍卖方式有偿有期限使用,在2000年,一辆出租汽车经营权则拍卖到了44.5万元的天价。贵阳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为贵阳市交通事业的发展,背上了沉重债务,贵州省政府在制定条例草案法规中却忽视了省会贵阳市占绝大多数的个体出租汽车经营户的生存环境。
4、有关部门没有很好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81号文)。
国务院81号文明确指出“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是增加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重要因素,必须认真清理”,“本通知下发后,要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对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的,要切实降低”。
然而遗憾的是贵州省有关部门从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经营者上访,并没有按国务院的要求进行认真清理整顿。
国务院81号文明确指出“逐步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竟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标方式,防止单纯追求提高经营权收益的行为”,就是在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贵州省政府的条例草案仍然规定“经营权采取拍卖或招标方式”,草案规定拍卖与国务院81号文防止单纯追求提高经营权收益的行为规定精神不符,草案明显地存在单纯追求经营权收益的缺陷和不足。
正是以上情况酿成了7月4日贵阳市出租汽车群体事件。
[二]、经营户的许多要求都是正当要求
经营户要求降低经营权使用费,是因为经营权使用费每车每年2.2万元,太贵;经营户要求取消拍卖,是因为拍卖助长了经营权使用费,贵阳市拍卖已达44.5万元,而且采取拍卖方式出售经营权也与国务院81号文相悖,是政府单纯追求经营权收益的行为;经营户要求延长经营年限,是因为他们负债经营,七年时间无法收回投资。
贵阳市7月4日发生群体性事件后,贵阳市政府用了一周多时间,很快就总结归纳了经营户的意见和要求,在条例7月30日的修改及贵阳市9月12日制定的政策中,很多都体现了经营户持续3个多月的上访意见和要求,这本身就说明经营者的许多要求是正当合理的。
[三]、公诉人起诉的罪名不能成立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是指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贵阳市7月4日发生的部分出租车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是游行上访,应属于非法游行示威,不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
被告没有策划、组织、实施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主观故意,更没有人提出要去堵路。
郭政拿着喇叭喊“我告戒大家,切记,不能堵路,不能扰乱交通秩序,要排着队伍走,不能打砸抢”就是证明。
线路图不是堵路线路图,而是游行线路图。
游行的起点是侨谊酒店,终点是金阳市政府所在地,游行上访线路经过延安路、中华路、喷水池、大十字等。
[四]、游行上访不是汤毓龙拍板决定
汤毓龙没有同意游行上访,事后也没有人向他汇报,印发传单和购买扩音器等费用的报销也没经过汤毓龙同意,也不是汤毓龙同意报销的。认为汤毓龙是游行上访的拍板决策者,证据不足。
一些人认为汤毓龙的威望高,号召力强,游行上访是汤毓龙拍板决定的,他们这是主观猜测。
[五]、抗拒执法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犯罪构成中必须的要件,本案中广大车主在听到公安机关的广播宣传车宣传后,很快就散去。没有证据证明汤毓龙等人指使少数车主抗拒公安民警执法活动。
[六]、游行上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未达到严重程度。
公安机关提供的录像现场画面显示,公安机关实行交通管制后,出租车都被拦在了指定的路段,而公交车辆等则改道绕行,游行上访时间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公诉人指控汤毓龙等人犯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汤毓龙等人犯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证据不足。本案的性质是非法游行上访,不符合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绝大多数游行上访的出租车并没有抗拒公安人员执法活动,广播车宣传后,出租车很快散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未达到起诉的条件和程度。不能把极少数人趁机发泄不满,与公安人员发生争执的责任强加到汤毓龙等代表的头上,本案应严格区分人民内部矛盾。公诉人指控汤毓龙等被告人犯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不能成立。
四 尾声:
冬去春来,在春节来临之际,律师收到当事人家属和车主发来的祝福短信。有位车主在短信中说:“金律师,我们贵阳人非常感谢你。作为律师,你是最优秀的,我有幸目睹了你作为律师的风采,新的一年里,衷心祝你和家人平安幸福!”
读着这些短信,我心里久久不能平静,这并不是因为我们的工作得到了肯定,而是因为我们的心和当事人家属及广大车主一起挨过那段困难岁月。
我忘不了和顾玉树、邹杏、周敏 杜凤涛、王雪、邓丽萍律师在那段岁月里的工作,尤其是十二月份在贵阳开庭,连续在贵阳度过的十余天日日夜夜;我忘不了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充分说话的权利,王雪律师和我一起并肩同法官争辩,甚至是对法庭的强烈不满和抗议;我忘不了广大出租汽车车主和善良的贵阳人对律师的热情和支持,包括蔡书记、朱院长、审判长张飒、公诉人刘涟以及南明区检察院公诉科黄科长,律师的工作离不开他们的热情支持。另外张飒对刑事案件庭审诉讼程序娴熟的把握,刘涟那种忘我的临战状态,都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岁月已翻开了新的一页,回首过去那段当事人不堪回首的日子,回首过去那种执着,那份情感仍难以释怀,遂提笔写下下面诗句,并以此献给过去的岁月,献给善良的贵阳人民。
我思念贵阳的天地
我思念贵阳的天地,
那里有我熟悉的大十字,
那里有美丽的喷水池,
还有那难忘的牛肉粉小吃。
我思念贵阳的天地,
那里曾有姐妹们的辛酸哭泣,
那里有她们亲人的熬煎,
还有那出租车车主的迷离。
我思念贵阳的天地,
那里有仙赐的黔灵山,
鸿福寺里有姐妹们虔诚的许愿,
还有那他们投下的一枚枚钱币。
我思念贵阳的天地,
那里曾有姐妹们苦苦的期盼,
那里有我呐喊奔走的足迹,
还有那贵阳人的深深情意。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晓光律师在线网
金晓光 于200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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