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租车经营权条例出台惹争议

  • 2011-5-9 11: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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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出租车经营权条例出台惹争议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贵州省政府出台了《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引发了贵阳市2000多出租车经营户的强烈不满,他们多次集体上访,7月4日又集体游行去市政府,酿成了7月4日堵塞交通事件。出租车经营户代表汤毓龙等人被捕。

经营户对《草案》的不满之处主要集中在,一是出租车的经营权到期将被无偿收回,收回后将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出让,这等于是端他们的饭碗,他们的投资将无法收回。二是对于经营户的优先权问题,《草案》中没有明确规定。另外,国务院办公厅曾在2004年11月出台81号文件,不允许再出台新的经营权政策,经营户认为《草案》与81号文规定精神背道而驰。而政府认为出租车经营权是有限的公共资源,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采取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经营权。

[贵阳市出租车行业发展概况]

贵阳市出租车行业始于上世纪80年代,出租车经营户是以行政审批的方式进入。1992年,贵阳市政府开始实行出租汽车有偿出让,并出台了相关政策,1999年6月贵阳市人大出台了《贵阳市城市社会客运管理条例》,2003年8月贵州省政府也出台了69号令《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转让和转让办法》,明确规定了出租汽车有偿有期限使用的原则。

从1992年至2000年,贵阳市共进行了5批社会客运车辆经营权拍卖。现在贵阳市城区共有出租汽车2800多辆,小公共汽车370多辆,其中除公交公司经营的500多辆国有出租汽车外,其余2300多辆出租汽车和370多辆小公共汽车均为个体经营,形成了由个体经营占据主导地位的显著特征。

在2000年的出租车经营权拍卖中,贵阳市一部车辆曾拍卖出44.5万元的价格,创全国记录,贵阳市出租车10元的起步价在全国也算是高价。这与经济不发达的贵阳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何以造成经营者负重经营局面]

出租车经营因为技术含量低,工作相对稳定而成为抢手行业,但他们绝大多数是靠贷款负债经营。

这主要是因为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过高,一年2.2万元,经营7年,一次交齐15.4万元,对经营权的拍卖又使经营权价格居高不下,而多数经营户是通过市场转让而合法进入出租车经营行业的。

经营户代表汤毓龙曾经算过帐,他说在取得7年经营权限后,经营户一次性投入就达60.28万元,分别为行业进入费30万,经营权使用费15.4万,车辆购置及上牌照14万,车载台及计价器8800元。经营户们用房屋、出租车经营权作抵押进行贷款和借款,最少的贷款也有15万元,高的有50多万元,平均20万元左右,在七的的经营期限里,经营者很难赚回投资。

贵阳市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出租车经营权益相关报告都显示,贵阳出租汽车经营户是亏损经营。

除经营权的因素外,诸如强制轮休、车辆提前更新强制报废、指定车型、定期保养、指定配件,“中改的”补贴偏低等也实实在在增加了出租车的经营成本,使经营者的经营异常艰难。

[《条例》正式出台]

2005年7月30日,在《草案》的基础之上,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修改,正式通过《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采纳了经营者数月上访提出的部分要求和意见,规定今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通过公平竞争、有偿出让方式实行特许。出租汽车经营权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并推广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10年,出让期限届满经营权终止,经营权出让遵循总量控制原则。

对广大经营户反映强烈的优先权问题,《条例》增加规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权出让期满3个月前,对期满后是否继续经营向当地经营权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需继续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条例》规定经营权在出让期内可以转让。

《条例》增加附则一章,指出在该法规生效前,合法取得的经营权继续有效,出让期满了可以按照原期限依法有偿顺延一轮。

[法律和社会问题]

一、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可把出租汽车经营权作为一种资源出售?

二、在出租车经营权的问题上,政府的身份是经营者,还是管理者?即政府的定位问题。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

   金晓光律师

   200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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