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安局长的泣血申诉
案情简介:
原江苏省丹徒县公安局副局长兼丹徒县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卞建中,1999年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徇私枉法罪判处死缓,已服刑十年。多年来,卞建中在狱中一直向有关部门写信反映自己的冤情,反映自己没有贪污一分一厘的公款,反映自己受到的逼供和办案人员的不公。在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代表的多次反映后,江苏省高级法院于2006年指令镇江市中级法院进行再审。镇江市中院再审只是判决将扣押在镇江市检察院的案款1712712.82元发还给镇江市利通车辆修配有限公司,对卞建中哭诉的冤情,并没有纠正,江苏省高级法院以(2007)苏刑再终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了镇江中院判决。
律师认为江苏省高级法院(2007)苏刑再终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书给卞建中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罪名不正确,因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要求贪污和挪用的必须是公款,而原审认定利通物资服务公司是国有公司及卞建中是受组织委派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国资局对利通物资公司经济性质的说明不具证明力,企业的经济性质应由工商机关认定,卞建中不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最高法院应依法对该案进行复查。
多次到最高法院申诉、申请对该案进行复查,然而最高法院负责接待申请再审的接待室法官以没有新证据为由一直不予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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