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生村官案应否移送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河北大学生村官案应否移送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
辩护律师:金晓光
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沧州大学生村官单鹏昭涉嫌挪用公款罪上诉一案,单鹏昭在一审法庭上陈述受到监委办案人员思路的诱导,辩护律师申请了非法证据排除,那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否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呢?
首先,我们讨论诱供属于不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
检方可能会说出根据两高三部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认为规定是“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或者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才予以排除,没有规定诱供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那么诱供属于不属于非法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显然,诱供属于非法证据。禁止诱供,那么通过诱供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理所当然应当排除,虽然操作规程上没有规定排除诱供的情形,但诱供取得的证据显然是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的,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没有一个法律工作者敢说诱供取得的被告人供述是合法的,是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的。
其次,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应否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单鹏昭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该规定,移送同步录音录像的原因是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或讯问笔录可能存在不真实的情况,需要通过查看同步录音录像来鉴别,条件是法律规定要求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如职务犯罪,本案完全符合该情况。
另外,《排非规程》第十五条: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经控辩双方申请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
所以本案沧州市中级法院应当明确通知沧州市检察院移送单鹏昭讯问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检察院未能移送,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对单鹏昭的讯问笔录依法排除或不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
应当强调的是,大多数的冤案、错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或调查阶段的讯问笔录都是稳定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哪个讯问笔录不是稳定的?讯问笔录的稳定不代表供述的稳定,因为讯问笔录是办案人员记录的,一般来说,办案人员自己不可能记录自己非法取证的情况,所以必须移送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这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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