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增一起拆迁补偿诈骗冤案
文|金晓光律师 电话18601087319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许存兵诈骗罪,处十余年有期徒刑后,金晓光律师怀着悲愤的心情为许存兵撰写上诉状,尽管对案情很熟悉,但仍然花了四五天时间,因为二审法院往往不开庭,而不开庭就会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的除外。为了使合肥市中级法院能够开庭审理,还许存兵的清白,在许存兵的上诉状中对一审法院判决的证据都进行了反驳,并详细阐述非法证据形成,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和证人出庭。
案件上诉到合肥市中级法院后,合肥市中级法院已经决定开庭审理。以下是金晓光律师为许存兵撰写的上诉状。愿安徽司法公正,还许存兵清白。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许存兵,其他略
上诉人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院(2024)皖0104刑初690号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坚决要求开庭审理,撤销蜀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上诉人从未欺骗过评估公司,从未说过不是嫁接银杏树,从未说过与实生银杏树价格相当,华诚公司和华洲公司都是管委会选定的,评估结果是评估公司依法独立做出。
上诉人不是得知蜀山区南岗镇周边可能拆迁遂以滨水公司名义租赁南岗镇梁墩村土地,事实是上诉人在井岗镇有块土地,井岗镇要用,需要移栽上诉人的树木,他们给上诉人协调了南岗镇梁墩村的土地。
上诉人密集种植银杏树,不是因为可能要拆迁,上诉人一直在从事园林工作,井岗镇占用上诉人的土地给上诉人协调了梁墩村的空地,上诉人能不种植苗木吗?上诉人自2010年一直从事园林、苗木的发展,井岗镇邓店村苗木种植数量就达11万多,这可以证明上诉人2013年至2014年初种植银杏树并不是为了拆迁。华安事务所根本没有进行评估,不存在上诉人拒绝签字的情况,没有任何书证证明其进行了评估,一审法院拒绝上诉人要求车某林出庭对质的请求。委托华诚公司评估是管委会让上诉人联系的,一审判决说“许存兵向华诚公司提出滨水公司的银杏不是嫁接”纯属荒唐,当时评估的苗木品种50多种,数量多达十几万,根本没有涉及到银杏树问题。评估公司是专业公司,上诉人怎么能跟专业人员说银杏树不是嫁接银杏树呢?如果上诉人说了不是嫁接银杏树,又怎么能说跟实生银杏价格相当呢?这不是矛盾吗?华诚公司程某元询问笔录也没有说上诉人说不是嫁接银杏树。一审判决称管委会案涉项目负责人要求华洲公司按照此前华城公司的结论评估不是事实,如果是这样,华洲公司的评估结论怎么会比华诚公司的评估少了400多万?上诉人根本没有向华洲公司强调滨水公司的银杏和实生银杏差不多。本案纯属冤案。
2023年7月3日公安机关抓获上诉人,是以上诉人涉嫌诈骗许某某250万元借款为由,完全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故意掩盖事实。本案是检察机关认为上诉人不构成所谓诈骗许某某250万、虚假诉讼罪,隐匿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罪以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情况后,办案人员又违法寻找证人构陷上诉人诈骗管委会拆迁款。
二、公安机关侦查程序违法,办理本案的侦察员只有江某某一人,违反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二条的“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
1、对上诉人讯问和记录的始终是江某某一人,其他人只是江某某临时找的人。
从本案对许存兵的讯问笔录就可以看出,2023年9月11日23时56分至9月12日1时45分的讯问笔录,讯问和记录是江某某一人,参与人是王某飞,2023年9月12日1时51分至9月12日2时02分的讯问笔录,讯问和记录是江某某,仅仅是几分钟,参与人就换成了吴某璇,2023年9月12日9时48分至9月12日11时22分讯问笔录,讯问和记录人是江某某,参与人又换成了许某桢,2023年9月26日17时21分至9月26日21时18分的讯问笔录,讯问和记录人是江某某,参与人是许某桢,2023年10月31日16时21分至17时04分的讯问笔录,讯问、记录人是江某某,参与人是许某桢。2023年11月21日19时41分至11月21日21时16分的讯问笔录,讯问人、记录人是江某某,参与人又换成吴某洋。
2、对上诉人的讯问笔录是以非法限制上诉人人身自由、威胁、恐吓、诱导、疲劳审讯、自说自己、不如实记录、传唤超过12小时等非法手段取得。
2023年8月10日蜀山区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批注侦查机关的逮捕请求,侦查机关违反刑诉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检察院不予批捕的上诉人违法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非法监视、限制上诉人人身自由,此违法期间取得的上诉人讯问笔录应当依法排除。
3、2023年9月11日8点,侦查人员某某某指使他人将许存兵从监视居住地的家里带进许存兵公司办公室,威胁、恐吓说:你他妈的举报我,我弄死你,我要把你搞进去,派三人看管许存兵,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许出去,然后将公司的张某、代某带走。直到晚上6点,某某某指使人将许存兵带入公安局讯问室,2023年9月11日夜里23时56分开始对上诉人威胁、诱导讯问,并且是连续讯问,然后将许存兵带入一房间拷在凳子上,一人看着不让睡觉,而且房间空调温度很低,直到天亮后9点多又将许存兵带入讯问室做讯问笔录,形成2023年9月12日9时48分至9月12日11时22分的讯问笔录,传唤超过12小时,从9月11日早晨8点至9月12日下午1点多,而且是后半夜进行讯问,讯问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不让睡觉,第二天接着讯问,这种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应当排除吗?关于诈骗管委会的供述,一共有六次讯问笔录,五次讯问笔录以录像覆盖为由拒绝提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仅提供了2023年10月31日讯问笔录的讯问录像,从讯问录像可以看到,许存兵被诱导和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情况。许存兵没有讲不是嫁接,是侦查人员讲的。
而在之前的讯问笔录中,如2023年9月11日23时56分至9月12日1时45分的讯问笔录第2页,上诉人没有说“我是2013年前后的时候知道有动漫城项目,要拆迁。我就把南岗梁墩的一片空地租赁过来栽种苗木。”实生银杏和嫁接银杏相差价格“大概有十倍”不是上诉人说的,是侦查人员某某某说的。南岗梁墩村的空地,上诉人说是在井岗镇有块地,井岗要用,他们给我协调了这块空地,不是讯问笔录上面记录的话。关于杀头嫁接银杏,上诉人没有说杀头,为什么选择嫁接银杏,上诉人说这个好栽,没有说后半句“评估的时候能够评估个好价”,上诉人没有说“我知道评估的时候是按照实生价格评估的”,等等。
关于2023年11月21日19时41分至21时16分的讯问笔录都是问的上诉人逃跑的事,没有问与沈某某及银杏树评估的问题,讯问笔录记录不属实,如果有,为什么不提供讯问的录音录像?
三、上诉人举报侦查人员某某某,其报复威胁上诉人,一定要把上诉人搞进去,不能排除其与证人所做笔录是其诱导、欺骗证人所做笔录,上诉人要求二审法院通知所有证人到庭,接受法庭询问,查清事实,还上诉人清白。
一审判决书证据17车某林证言完全是虚假,其提供的清点数据说滨水公司银杏树共计5431棵,但一审判决书的证据5许存兵与沙某建签订的《苗木购销合同》、结算清单书证证明上诉人购买的银杏树是1171棵,证据7送货单、报销单证明购买银杏6240株,合起来是7411棵,加上以前种植的合计7514棵没有一点问题,车某林证言却说其清点银杏是5431棵,只多不少,可见车某林的证言及提供的数据是虚假的,管委会委托其清点评估,其应将初评报告给管委会,然后再由管委会给上诉人确认,其没有初评报告,何来上诉人拒绝签字?其没有到园林,上诉人不认识他。做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上诉人再一次要求二审法院通知其出庭接受法庭调查。
一审判决证据19桑某会询问笔录,没有侦查人员向其如何介绍滨水公司银杏树的情况,一开始就问许存兵园林的银杏树品种,是侦查人员诱导、暗示其如何陈述,其后面说银杏树分类就是嫁接银杏和实生银杏,这与其前面说的许存兵园林的银杏属于杀头苗嫁接银杏的逻辑不能自洽。
同样一审判决书证据18证人王某的证言,没有侦查人员向其介绍滨水公司银杏树的经过,其开口就说是杀头苗嫁接银杏,不能排除侦查人员存在诱导情况。
一审判决书证据15、杨某燕证言和证据16桂某飞证言、证据18证人王某的证言和一审判决书19证人桑某会的证言他们都异口同声说滨水公司银杏树是“杀头苗”嫁接银杏,以及是拆迁苗,品质最差,不值钱等,杨某燕、桂某飞还有张某等,他们都说与实生银杏价格差别是10倍,以上证人说话所用的词语,语句、语气等雷同,这分明是受到了诱导,上诉人的讯问笔录就是这样被诱导的,也说是价格相差10倍。另外,杨某燕与上诉人打过官司,存在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为什么不通知他们出庭作证,在法庭上陈述,接受法庭的调查?上诉人坚决要求二审法院通知他们到庭接受法庭调查。
一审判决证据21程某元的证言,上诉人没有说都是花大价格购买的,没有让其按照实生银杏评估,其评估报告征求上诉人的意见,是根据法律询问上诉人是否有异议,并不是根据上诉人意见进行评估。证据22李某群的证言,其说只是走个形式,如果走个形式,为什么比之前的少了400多万?其说银杏是抢栽的没什么发芽,品质较差与事实不符,说上诉人说大部分都是实生的,又说让他评估往实生上靠,这不是矛盾吗?事实是上诉人什么都没说。说上诉人要到政府去闹,完全是瞎编的,也不符合逻辑,政府委托其评估,如果上诉人真去找政府闹,与他有什么关系?他们是专业公司、专业人员,对出具虚假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不知道,他们不可能为了区区评估费做犯罪的事。上诉人要求二审法院通知程某元和李某群出庭,接受法庭调查。沈某清的询问笔录是虚假的,上诉人有合理的理由认定其询问笔录是诱导形成的。沈某清说2013年初产业园通过各村口头告知征迁范围内的园林公司,动漫城项目需要征迁,禁止抢栽抢种是虚假的证词,上诉人当时不知道有动漫城项目,村里没有告知动漫城项目需要征迁,禁止抢栽抢种,有书证证明动漫城项目2013年12月才选址于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2013年上诉人种植银杏树时,还没有动漫城项目征迁。所以其说刚开始口头告知拆迁的事时其到上诉人园林巡查及上诉人在抢栽抢种,还有证人杨某燕、桂某飞等说上诉人抢栽抢种或偷种都是虚假的证词。其说三方清点的是五万多棵,跟车某林一样,说的是假话,银杏树少说了2千多棵,如果是五万多棵,与真实的数量相差6万多棵,这种严重犯罪的事,沈某清敢签字吗?
一审法院判决掩盖事实,未真实引用证人证言,如李某胜询问笔录,李某胜说我记得华安没有出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这个沈某清没有跟我们班子汇报,一审判决故意不引用。这证明华安公司没有出评估报告,没有评估结果。
张某、代某证言也完全虚假,因为,2013年4月协调到南岗梁墩地块时,还没有动漫城项目征迁的事,上诉人怎么知道要拆迁了,也不存在抢栽抢种、城管来阻挠的事。他们不可能知道卖树人的名字,一定是侦查人员告诉他们的。要求二审法院通知其出庭,接受法庭的调查。代某证言证明清点、汇总的数据报给了许存兵,证明滨水园林公司申报的《资产申报评估明细清单》是经过清点正确的。
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关于上诉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否作为证据?
如果侦查人员没有威胁、诱供、不如实记录,为什么不提供讯问录像?2023年9月11日,上诉人被看管在公司房间,不许出去,是不是限制人身自由,夜里审讯完后,把上诉人关在一个房间,是不是限制人身自由?法院为什么不让公诉人提交以上时间段,上诉人在哪里的证据?9月12日上午又审讯上诉人,那么9月12日的凌晨上诉人在哪里,有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是不是应当通知检察院提交证据?检察院的提审只问有没有刑讯逼供,没有问威胁、引诱、欺骗等,检察院利用上诉人不懂法律没有经验制作不真实笔录。
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的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侦查机关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第二款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侦查机关以录像被覆盖的借口不能成立。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在规定的场所外取得得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排非规程》第二十七条:经法庭审理,被告人供述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排除:
- 确认以本规程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 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没有提供讯问录
音录像的,或者讯问录音录像存在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综合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相关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审法院为什么不按照上面法律规定办案?上诉人继续要求二审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2、关于本案的定性
有书证证明,上诉人购进嫁接银杏树种植时,动漫项目还没有确定在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存在有预谋种植,也不存在以次充好,冒充实生银杏树欺骗管委会。银杏树值多少钱是由评估公司估价确定,怎么能说上诉人以次充好,冒充实生银杏树?评估公司是根据画中的银杏树评估还是根据地上种植的现实的银杏树进行评估?法官连这样的常识也不清楚吗?蜀山区法院丧失公正,上诉人提供的《资产申报评估明细清单》有以次充好,冒充实生银杏树吗?
检察院认为上诉人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列出补充侦查提纲,让公安机关寻找上诉人与评估公司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证据,上诉人根本不存在利益输送,法院为什么不通知检察院提交补充侦查提纲?
3、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
上诉人没有诈骗,公安办冤假错案,有购买的书证证明银杏树的数量是真实的,一审法院却采用车某林和沈某清的证言,说数量有利于上诉人,法院还讲不讲理?刑警队委托的安建公司评估报告,没有取价依据,没有市场调查,没有任何价格参考数据,并且是按照2017年、2018年之后的规定和标准得出评估结果。该份评估报告是侦查机关逮捕许存兵之后,才由刑警队委托评估的,证明了检察院在没有证据情况下对上诉人违法批捕,制造冤案。一审法院以安建公司的评估报告推翻华州公司的评估报告,丧失职业操守,涉嫌枉法裁判。一审法院根据杨某燕、桂某飞的证言,将上诉人购进的银杏树认定为“拆迁苗”荒唐至极,几十公分的嫁接银杏,能是拆迁苗吗?
上诉人完全是冤枉的,请二审法院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清白,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尊严!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许存兵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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